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14
—河北师大干部培训—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公务员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省财政厅对各单位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单位培训费占本单位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含部门承办的非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特殊情况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强化培训费预算约束。各单位要严格...
了解详情 +